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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配诉第三者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

发布时间:2025-11-12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原告徐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1994年11月12日结婚。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黄某与被告郑某相识,并与郑某建立不正当关系。2022年5月至2024年8月,黄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郑某转账4.46万余元。徐某发现后,认为黄某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郑某返还转账钱款。

  郑某辩称,与黄某在聚会上认识后,黄某一直在追求自己,自己多次确认黄某的婚姻状况,黄某均称已经离婚,自己也是受害者;而黄某主动转款等行为,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好感而自愿赠与的行为,不应返还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婚姻存续期间,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自有财产自行管理外,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,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共同生活所需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。本案中,黄某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多次将夫妻共有财产通过微信转账转给郑某,并与郑某建立不正当关系,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违反公序良俗原则,应属无效。郑某取得的财产损害了徐某合法权益,法院对原告徐某主张被告郑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予以支持。

  法官表示,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,这既是法律的规定,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。司法实践中,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属于婚姻过错,违反公序良俗原则,依法认定无效,受赠人需要返还相应财产,所返还的财产仍属夫妻共有财产范畴。

  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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